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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真的只是个摆设吗?
其实在中国,基本没有公司完全符合劳动法,只是有的公司稍微违反劳动法,员工一言不合就仲裁,闹得公司鸡犬不宁;而有的公司违反劳动法,却和员工相安无事。同样违反劳动法,差别为啥这么大?
01、加班不给加班费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加班成为上班的常态。
比如华为注明的奋斗者协议:每份协议里都有一句话:我申请成为与公司共同奋斗的目标责任制员工,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和加班费。
很明显,这些加班制度和实际操作都违反了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虽然员工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如果单位不存在胁迫、欺骗的情况下,是不违法的;但超长的加班时间和没时间安排的调休以及放弃的加班费,职场人都明白,它已经高调走在了跟劳动法对峙的道路上了。
如此高强度的加班,人们依然对这些公司保持狂热,这些公司一旦开放招聘岗位,HR从来不担心应聘简历数量,而且自家员工也都拼命工作。如果换成你们公司,员工愿意吗?
02、末位淘汰成常态
末尾淘汰,说好听点是公司优化人才结构,实际就是变相裁员。即使饱受诟病,却仍然被很多公司推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很显然,“末位淘汰”不满足公司能够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公司以末位淘汰为由开除员工,必须支付补偿金,而且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但末位淘汰这一招,在那些口碑良好的公司里,百用不厌。比如华为面对“清退34岁以上老员工”的传闻,回复是“末位淘汰”;顺丰回应“大裁员风暴”是“末位淘汰”;去年外企裁员,人人夸赞。
但是日常是更多的小公司肆意裁员,完全不顾劳动法,员工被辞退仲裁公司也不执行,最后拖到法院,起诉流程一走就是一两年,很多劳动者拖不起就渐渐放弃了。
03、员工真的需要100%遵守劳动法的公司吗
之前已经说过,世界上没有100%不违反劳动法的公司,只有多和少的问题,员工其实关注的不是公司为不违反劳动法,而是看自己在公司的付出是否和收入成正比。
富士康,著名的加工企业,完全符合劳动法规定,最低的底薪,加班费用给的最积极,因为在富士康的收入构成就是基本工资+加班费,然而真的让你选择,你会去吗?
马云总结得好,员工离职无非是两点,要么是钱不够,要么是心委屈,却没有多少人是因为公司在某一点上违反了劳动法。对人性洞察至深的阿里,不让员工委屈,也从不吝啬给钱,员工即使通宵加班,也没有怨念,反而全是成就感。
华为也一样,从网上流传的华为应届生年薪28万,到2016年人均年薪60万,华为给钱从来都不含糊。员工即使生活被工作填满,也依然充满热情,充满干劲,成为企业界标杆式“艰苦奋斗”的案例。
所以说,在不违反其他法律的前提下,员工并不在乎公司有多少事情违反了劳动法,也并不在乎工作压力有多大、工作任务有多重,他们在乎的只是在这家公司能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以及能不能拿到与自己价值匹配的报酬。
如果你给不了工资,还强迫员工加班;
如果你给不了福利,还一直歪歪情怀;
如果你基本保障都没有,还想让员工拼死拼活;
如果你只知道索取压榨,还想让员工甘于奉献;
鬼才愿意跟你干呢!这样的公司一旦稍有违反劳动法,员工就收集好了证据,仲裁走一波!
04、企业的真的十恶不赦吗?
这里不是给企业洗白,违反劳动法是可耻的,但是又是无奈的,在大多数情况,企业都会被认定为强者,员工则处于弱势地位,而法律常常是用来“保护弱者”的,于是,但凡提到“不遵守劳动法”,普通人都会大肆宣传,奔走相告地来讨伐企业,以获得心理快感,但真正的事实是,企业经营者正面临着非常残酷的环境,今年大量倒闭的企业潮就足以证明。
提到的加班费、五险一金等项目,都是企业的经营成本,中小型企业如果游走在灰色地带,会在价格上碾压竞争对手,久而久之,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状况,更尴尬的是,有时候员工也未必喜欢“五险一金”,因为他们很难在一个企业任职15年以上,而跨省转保又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倒不如以工资的形式立刻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