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律所
-
业务范围
-
律师团队
-
经典案例
-
新闻资讯
-
联系我们
手 机:13985125352
电 话:0854-2222248
网 址:www.yuzhonglaw.cn
地 址:贵州省福泉市洒金北路美盛花园一号楼十三层
居住在本市的王某早年间与配偶李某协议离婚,王某与配偶李某共育有两个子女,在协议离婚时,长子跟随父亲王某生活,次子跟随母亲李某生活。王某退休后,产生了再婚想法,遂与长子、次子进行协商,但两个儿子均对父亲王某再婚一事表示反对,且长子对父亲王某表达了若王某再婚,待王某年老时,将不再承担赡养王某的义务。可王某坚决想要再婚。于是,父子三人达成如下协议:因王某与李某早年间离婚,次子未随父亲王某生活,对父亲王某不履行赡养义务,对王某名下的财产,也表示放弃,将来不再分割父亲王某名下的任何财产。若王某再婚,长子也不履行赡养义务。后王某再婚,并与再婚的配偶完成了婚姻登记,现王某随年纪渐增,身体每况愈下。对于父亲王某名下的房产,子女是否有权利对其进行分割处分?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40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温馨提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己的私人合法是受法律保护的,其他任何人不得侵占。也就是说,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侵占、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