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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报
(第五期)
中共贵州煜众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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煜众律所马骏律师到福泉市第一人民医院
开展新版《医师法》宣传讲座
2022年3月14日,贵州煜众律师事务所主任马骏律师应邀到福泉市第一人民医院宣讲新版《医师法》,福泉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领导班子、各科室负责人、中层干部、部分执业医师50余人到场参与听讲。
宣讲会上,马骏律师分别从新版《医师法》修订过程及本次新版《医师法》修订的亮点,结合与执业医师有关的案例进行深入阐述,马律师就本次新版《医师法》较过去存在的变化和亮点,及针对目前社会上常见的社会热点问题均进行了相应回应和规定进行了解读。
一是为白衣天使构筑安全网杜绝扰医伤医。近年来,扰医伤医等危害医师执业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2020年初,北京先后发生民航总医院急诊科医生杨文在工作中被害、朝阳医院眼科医生陶勇被砍伤等暴力伤医事件,一度将“扰医伤医”置于社会焦点。本次新版《医师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调整至立法目的之首,体现了对医师合法权益的重视和保护,从而引领全社会尊医重卫,激励医师更好地为社会大众提供高质量服务。
二是医师公共场所自愿施救可免责。现实生活中,医护人员在车站、体育场等公共场所对突发疾病人员或临产孕妇紧急施救的事件时有发生,温暖人心,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医生在爱心救人后反被受助者告上法庭的情况。为了让医师在公共场所紧急救治再无后顾之忧,医师法第二十七条特别规定了医师公共场所自愿施救的免责条款:“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保持一致,明确医师并不会因其职业特点而比普通施救者承担更多的责任。
三是医学生参与临床诊疗权得以保障。实践中,医学生参与临床活动是否构成非法行医,之前存有不少争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学生参与临床学习的权利。本次新版《医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参加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和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的医学毕业生,应当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有关医学生、医学毕业生参与临床诊疗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今后,医学生参与临床诊疗活动的权利将得以有效保障,有利于医教协同、加强医学人才培养。
四是无良从业人员可被终身禁业。我国过去的法律规范中均没有关于“医师终身禁业”的相关规定,即使职业道德沦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医师,在受到刑事处罚后,仍可通过重新注册再次取得医师资格。而医师法施行后,将职业道德设为医师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的重要条件之一,同时明确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5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这将对打击不良医师进行非法器官移植、非法基因编辑等违法行为提供有力法律依据,同时为培养医师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起到积极引导作用。
五是认可超说明书用药赋予医师更多自主权。在医疗临床中,医师超说明书范围用药是基于患者的具体病情及进展而展开的,在征得患者同意时,对于特殊疾病可能会产生较好的疗效。但在司法实践中,医患纠纷发生时,患者往往将医师超说明书范围用药作为“违反诊疗常规”及医疗过错的把柄。本次新版《医师法》第二十九条以立法回应了实践中的“超说明书用药”问题,明确“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要求医师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但“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
马骏律师结合与医患纠纷相关热点案例,从上述五个方面的热点深入阐述了本次新版《医师法》存在的亮点,五个方面的亮点迫切回应了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经常遇到各类法律问题。马骏律师指出,新版《医师法》与医师的成长、发展和权益保护息息相关,更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祖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密切相关,是医疗机构和全体医务人员必须掌握和遵循的法律准则,作为执业医师应当加强学习。通过此次宣讲,能够帮助福泉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师正确理解并贯彻落实《医师法》的各项新规定,对于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推动新时代医师队伍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撰稿人:陈祖益 签发:马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