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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儿童节快乐,这是专属于小朋友的节日。提起小朋友,我们不得不联想到学校,毕竟作为一名小朋友,在校时间是相当长的。可是近年来,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冲突纠纷层出不穷,今天,跟随贵州师事务所的脚步探寻关于“小朋友”身上的法律知识!
在法律上,儿童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需要由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以确保祖国的下一代可以茁壮成长。又因为监护人自身要从事社会劳动,可能无法履行部分义务,所以便诞生了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来代替家长履行一定义务。
那么,小朋友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具体该由谁承担责任?以怎样的方式承担责任呢?
“小朋友”的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佐相解读:不满八周岁的小朋友,若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应当承担无过错推定责任(默认学校具有过错),若学校能够举证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证明自身没有过错),才不用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佐相解读: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若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家长需举证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才需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佐相解读: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应先由该第三人担责,若家长能够举证学校未尽到管理责任,那么学校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第三人无法承担全部责任时,由学校来承担剩余责任)。
孩子是一个家庭乃至一个社会的希望,是祖国的花朵。当一些我们不愿看到的事情发生后,佐相鼓励家长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孩子,佐相同时也希望学校等教育机构能够有所担当,积极履行法律义务,查漏补缺,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