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事务所向您介绍:大数据时代的刑事领域被遗忘权

来源:贵州煜众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11-16  浏览:620次

贵州师事务所向您介绍:大数据时代的刑事领域被遗忘权

一、大数据时代的被遗忘权

(一)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失控危机

何为“大数据”,人们尚无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所谓大数据,是指数据数量过于庞大复杂以至于无法用常规数据软件进行捕捉、存储、管理的状态。伴随着互联网和其他信息媒介的发展,大数据这种“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正快速发展为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从中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海量的数据加上规模巨大的受众,使得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广度超越了以往任何一个时代,因而人们惊呼我们已经进入了大数据时代。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使得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和方式发生了显著的改变,带给人们无限的便利。然而和其他许多类型的科技进步一样,大数据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其给人们带来福祉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一些风险,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即在于惊人的数据传播数量和速度可能使得信息主体面临对其个人信息失控的风险。

在大数据时代,人们无论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虚拟社会中的语言、行为、行踪、爱好、特征、交际等信息无时无刻不被记录、跟踪和监控,信息主体对于上述信息的采集、存储、管理、传递等往往既不知情也无力掌控。一旦信息泄露,即可能在极短时间内被广泛传播,从而对信息主体的生活造成重大困扰、甚至侵犯其合法权利。例如2013年的“2000万开房数据泄露”事件中,在一些“查开房”网站上,公民住宿酒店的记录被公开下载,引起了轩然大波,甚至导致一些家庭破裂;除了住宿记录外,这些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也被泄露,严重威胁了公民的信息安全,为网络诈骗等犯罪提供了便利。


(二)被遗忘权:大数据时代的必然产物

在信息爆炸的现实情境下,公民的个人信息数据一旦被获取,如果不加干预就将永远存在,“遗忘已经变成了例外,而记忆却成了常态”。面对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失控危机,人们愈发意识到保护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必要性。出于这种需求,各国都在加强对公民信息的相关保护,其中参考法国刑事法律中被称为“le droit à l’oubli”的准许罪犯被定罪和监禁事实不被公开的权利,人们提出了“被遗忘权”这一新型权利,试图通过这一权利的适用从大数据时代下的“数字化圆形监狱”中突围。


二、大数据时代刑事领域适用被遗忘权的空间与风险

(一)大数据时代刑事领域被遗忘权的适用空间

大数据时代信息传播的5V特征,给刑事司法带来了新的变化。首先,在刑事立法层面上,大数据的运用能够使刑事立法更加科学。通过对大量数据的掌握和分析,能够使立法者作出更加明智的选择,从而使得刑事立法更加符合现实需要。例如全国人大于2011年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共收到意见80 953条,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对刑诉法的修改。其次,在刑事法律实施上,大数据的运用能够使得犯罪预测和预防成为可能,例如通过对某一地区某一类物品长期输入输出数量的监控,能够发现发生某种特定犯罪的可能性,从而将其控制在犯罪预防阶段。而犯罪预测与预防在打击恐怖主义等严重犯罪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符合当下反恐“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最后,在刑事记录共享上,通过大数据的运用,不同执法和司法部门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为彼此提供信息支持和便利,尤其是数据库的建立与互联,为数据的共享合作提供了途径,从而显著地提高了刑事司法的效率和准确性。


事实上,在刑事司法领域确立被遗忘权制度是有现实基础的。尽管欧盟和美国等法域的立法与司法实践都将被遗忘权限定于民事领域,但这一本身即源于刑事法律中准许罪犯被定罪和监禁事实不被公开的权利在刑事司法领域中被再确认却并非无据可依。刑事司法中向来有关于封存犯罪记录的规定,例如新西兰2004年的《犯罪记录法》中即规定了大多数罪犯的犯罪记录在符合法定条件下都可以被封存而不被披露;而对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相关的信息保护规定则更为全面严格,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在第770条甚至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记录可以被彻底销毁。这些关于封存和销毁相关犯罪记录的规定为被遗忘权在刑事司法领域的适用奠定了基石,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信息主体要求删除其与刑事案件相关的信息、阻止其传播,从而实现完整的被遗忘权在刑事司法领域的确立。


(三)面对冲突风险的不同抉择:以儿童性犯罪为例

面对大数据时代刑事领域被遗忘权可能导致的冲突风险,高居庙堂者不能不在不同的价值之间作出选择,而任何一种略带倾向性的价值选择就可能在制度层面带来巨大的差异,使得作为“桅杆顶尖”的刑事司法制度发生剧烈摆动,这一点在性犯罪案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在美国,尽管加州通过的第568号法案被视为通向被遗忘权的重要步骤,但在联邦和大多数州,对于被遗忘权仍然持保守态度。出于对性犯罪尤其是针对儿童的性犯罪的深恶痛绝,美国联邦和各州均通过“梅根法案(Megan’s Law)”,建立其关于性犯罪罪犯(尤其是针对儿童性犯罪的罪犯)的网络数据库并向公众开放查询,其中绝大多数还带有罪犯的照片、住址等个人信息。2016年2月美国总统奥巴马还签署了《通过预先通报旅行中性犯罪者信息预防儿童性剥削和其他性犯罪的国际梅根法案》,要求在儿童性犯罪者的护照上加盖特殊标识符,其若欲出国需提前21天告知执法机构,执法机构需将其犯罪相关情况告知该外国政府。这些规定意味着,在美国性犯罪尤其是儿童性犯罪的犯罪经历和个人信息将永远被公开,甚至即便其离开美国也无济于事,绝无被遗忘之可能。效法美国,韩国也设置了“性犯罪者公布栏”网站,将性犯罪者的个人信息公布在网上供公众查询。